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学院财务行为,保障各类项目的顺利开展,根据上级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地方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 专项资金是指来源于国家、地方财政和学校配套的资金,特指纳入财务项目支出范围的项目资金。
三、专项资金管理原则: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四、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内容和预算执行。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五、在专项资金预算内容范围内,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核定的资金使用计划,不得超范围使用、挪用资金。
六、财务部门严格审核专项资金开支内容,核实票据内容合理性,严格按合同条款及规定的范围与额度内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七、使用专项资金购置仪器设备、材料、支付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款项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应程序办理,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八、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若发现挪用、挤占、浪费专项资金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纠正或其他的相应处理。
九、各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应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